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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利分派政策 本公司的股利分派将按有关执法和规则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举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竣事后的六个月内,本公司董事会凭证昔时的谋划业绩和未来的谋划妄想提出股利分派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验。本公司向小我私家分派股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的《征收小我私家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划定》,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小我私家所得税。 凭证本公司章程(草案)划定,本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派: �。�1)按国家划定填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为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税后利润的 5%一10%为公益金; �。�4)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恣意盈余公积金; �。�5)支付通俗股股利。 本公司每年派发一次年度股利,年度股利在每一会计年度竣事后的六个月内分派。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可决议分派中期股利。本次刊行如能按妄想完成,预计首次股利分派的时间在1998年6月尾以前,首次分派的股利约占净利润的60%。本公司1997年1月1日起至本次刊行竣事时代的利润归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利分派接纳现金或股票形式。 上述利润分派政策,尚需本次A股刊行之后由本公司建设大会予以通过。 |